发布方
列支敦士登国家行政管理局
最近核验
2026年3月24日

国家指南
列支敦士登雇佣执行通常需要同时处理劳动法核验、工时管理以及 AHV/IV/FAK/ALV 缴费设置。企业在本地雇佣前,应先把入职、发薪和休假控制链路校准到位。
运营快照
列支敦士登雇佣执行通常需要同时处理劳动法核验、工时管理以及 AHV/IV/FAK/ALV 缴费设置。企业在本地雇佣前,应先把入职、发薪和休假控制链路校准到位。
首都
瓦杜兹
发薪周期
每月
雇主缴费比例
12.5%
主要语言
德语
货币
瑞士法郎(CHF)
最近复核时间
2026年3月23日
雇佣与合规摘要
雇主成本与缴费
雇主成本测算不能只看固定薪资,还应把社会保险缴费和带薪休假责任一起纳入。 预算时应同时核验工时规则、缴费比例和离职结算义务。
发薪与税务执行
发薪设置应覆盖本地扣缴、雇主缴费以及完整的员工留档要求。 企业应在首个 payroll 周期前确认发薪时间、缴费处理和入职资料。
休假与节假日规则
休假余额和休息时间管理应与劳动法要求及内部考勤记录保持一致。 岗位变动、长期缺勤或离职前,应先复核假期处理和结算口径。
解除与通知要求
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先核验劳动法程序、通知安排和书面材料留存。 最终薪资、未休假期和缴费收尾应在离职执行前统一复核。
列支敦士登没有法定最低工资。工资通常通过雇主与工会间的集体谈判协议(CBA)或个人雇佣合同来确定。尽管没有法定最低工资,列支敦士登的薪资水平往往较高,这反映了该国富裕的经济和较高的生活水平。
列支敦士登的所得税为累进税率,包括国家税率和地方附加税,通常在约1%至8%加上地方附加税之间,具体取决于市镇。与许多欧洲国家相比,有效税率相对较低。例如,一对有两个孩子的已婚夫妇年收入20万瑞士法郎,可能面临大约6.5%的有效税率,而单身纳税人相同收入的税率则可接近10.1%。不过,其他来源数据显示,综合所有因素和附加税后的个人所得税率估计约为22.4%。
列支敦士登的雇主必须在支付员工总工资之外,承担工资税和社会保险缴费。雇主负担部分通常约为员工毛工资的12.5%,其中包括:
根据规定,列支敦士登的加班需支付加成补偿。标准做法是对加班小时支付至少比正常小时工资高出25%的加班费。有些集体协议或合同可能提供更高的加班费率。也可以选择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费。
| 组成部分 | 详情 |
|---|---|
| 最低工资 | 无法定最低工资;工资由集体谈判协议或合同决定;薪资普遍较高 |
| 所得税税率 | 累进税率1%至8%加地方附加税;综合有效税率约22.4% |
| 雇主工资成本 | 约占毛工资的12.5%(社会保险、家庭基金、失业保险等) |
| 加班费 | 通常为正常小时工资的125%或补休 |
列支敦士登招聘中的关键薪酬与税务元素
列支敦士登员工享有多种法定休假,以支持工作与生活平衡:
列支敦士登认可若干公共假期,员工可享带薪休假。2025年的主要假期包括:
| 方面 | 详情 |
|---|---|
| 正常工作时间 | 工业、技术、办公室及零售员工一般为每周45小时 |
| 最长每周工作时间 | 大多数员工为45小时;15-18岁青年工人为40小时;其他为48至50小时 |
| 每日工作时长限制 | 每日最多9小时(含加班) |
| 加班补偿 | 至少加班费25%或同等补休 |
| 年假 | 最少4周(20天)带薪年假 |
| 公共假期 | 2025年共20天带薪假期 |
| 产假 | 至少8周带薪产假 |
| 陪产假 | 根据合同或集体协议有所不同 |
| 病假 | 带薪病假,期限和补偿因合同和工龄而异 |
| 育儿假 | 享有工作保障,是否带薪视情况而定 |
列支敦士登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要点
列支敦士登的雇佣合同可由雇主或员工以有因或无因方式终止。无因解雇须遵守通知期限,且不得带有滥用或歧视性质。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无通知的即时解雇(简易解雇),正当理由包括严重违纪或与工作相关的刑事行为等导致继续雇佣无法维系的情形。
合法解雇的程序性要求包括:
在受保护期间(如怀孕、产假或与疾病相关的工作丧失能力期间)进行解雇被禁止,可被视为无效。
列支敦士登的通知期限取决于员工与雇主的连续服务年限。通知期限为最低法定要求,合同或集体协议可能规定更长时间。通知一般从发出通知当月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计算,终止于某月的月底。
| 服务年限 | 最短通知期限 |
|---|---|
| 试用期内 | 7个日历天 |
| 服务不满1年 | 1个月 |
| 1年至5年 | 2个月 |
| 5年至10年 | 3个月 |
| 10年至15年 | 4个月 |
| 15年至20年 | 5个月 |
| 超过20年 | 6个月 |
解雇通常在自然月末生效。
列支敦士登的员工如果被雇主解雇且服务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可能有资格获得遣散费。遣散费并非所有解雇均自动适用,具体依据合同条款、集体协议或特定雇佣情况而定。遣散费金额通常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和最后薪资计算。
遣散费作为经济补偿,帮助员工顺利过渡到新的就业状态,是公平解雇实践中的重要部分。
列支敦士登的新雇佣合同中通常包含试用期,期间雇主和员工均可以较短的通知期限终止合同。试用期一般最长为一个月,若经书面约定或集体协议,可延长至三个月。
试用期内:
| 方面 | 详情 |
|---|---|
| 解雇类型 | 普通解雇(需通知)与简易解雇(有正当理由时即时生效) |
| 书面通知 | 强制要求 |
| 通知期限 | 试用期7天;根据服务年限为1至6个月 |
| 遣散费 | 视合同及服务年限而定;非普遍自动适用 |
| 试用期 | 通常1至3个月;试用期内通知期限7天 |
| 保护期 | 怀孕、产假、疾病相关工作能力丧失期间禁止解雇 |
| 有正当理由解雇 | 允许因严重违纪等正当理由即时无通知解雇 |
列支敦士登解雇要求与条件要点
在列支敦士登聘用独立承包商需要对工作关系进行仔细评估和结构设计,确保符合当地劳动和税收法律。承包商基于民法协议(服务合同或工作合同)进行合作,而非典型的劳动合同,因此适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常见使用承包商的行业包括金融服务、IT及技术、咨询、创意/市场营销,以及建筑/工程,主要为项目型或专业性工作。
将员工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在列支敦士登是一个重大法律风险。主管机关关注的是工作关系的实质内容,而非仅合同名称,从而判断身份。错误分类可能导致补缴社会保险(雇主与员工部分)、税款、利息、罚款以及法律诉讼。
主管机关评估以下几个标准:
| 因素 | 显示员工身份 | 显示独立承包商身份 |
|---|---|---|
| 控制权 | 公司指示工作如何、何时及何地完成 | 承包商自主决定工作方式 |
| 融入度 | 工作为公司核心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工作较为外围或项目为主 |
| 财务依赖 | 工作者对公司有财务依赖 | 工作者投资自身业务,承担利润风险 |
| 关系持续性 | 持续长期的合作关系 | 有限期限或基于项目 |
| 工具提供 | 公司提供工作所需工具和设备 | 承包商自备工具 |
| 利润/亏损机会 | 工作者无风险及利润机会 | 承包商可盈利或承受亏损 |
评估标准
为降低错误分类风险,合同和实际工作中应保持真实独立性,避免:
一份完善的服务协议至关重要,内容包括:
对承包商的付款基于开票,承包商自行负责其税务和社会保险义务。
| 方面 | 员工 | 独立承包商 |
|---|---|---|
| 合同类型 |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约束 | 民法合同(服务合同) |
| 工作控制 | 由雇主控制(时间、地点、方式) | 独立控制工作执行 |
| 融入度 | 公司组织及核心业务一部分 | 独立,基于项目或指定交付物 |
| 社会保险及税务 | 雇主代扣代缴 | 承包商自行缴纳 |
| 工具和设备 | 由雇主提供 | 承包商自备 |
| 工作时间 | 固定时间表,加班受规制 | 按约定灵活安排 |
| 解约方式 | 受劳动法规定的通知期、遣散费约束 | 依据服务合同条款 |
| 风险与收益 | 固定薪酬,无直接经营风险 | 承担经营风险和盈利机会 |
列支敦士登员工与独立承包商的主要区别
列支敦士登区分瑞士/欧洲经济区(EEA)国家公民和第三国公民的工作授权:
| 许可类型 | 有效期限 | 配额情况 | 主要用途 |
|---|---|---|---|
| L许可(短期) | 最多1年 | 有配额 | 临时或项目性工作 |
| B许可(年度) | 1年,可续签 | 有配额 | 长期标准雇佣 |
| C许可(定居许可) | 无限期 | 极少量 | 长期居民 |
| G许可(跨境通勤) | 1年 | 有配额 | 邻国居民在列支敦士登工作 |
常见工作许可类型
列支敦士登的工作文化体现了其中欧传统,结合了效率与对正式性和专业性的高度重视:
| 方面 | 详情 |
|---|---|
| 签证要求 | 根据国籍不同;L、B、C、G许可类型对应不同雇佣;实行配额制 |
| 工作许可申请 | 由雇主发起;需提交雇佣合同、资质及配额审核 |
| 工作文化 | 正式、注重守时及团队合作;德语必备,国际公司多用英语 |
| 宗教考虑 | 以基督教为主;尊重宗教自由及习俗,支持宗教活动 |
| 公共假期 | 主要基督教节日;这些日子为带薪假期 |
| 反歧视法律 | 严禁基于宗教、种族、性别、年龄、残疾等的歧视 |
| 特殊员工保护 | 保护孕妇、育儿假员工、病假等期间免受解雇 |
列支敦士登招聘附加信息要点
审校人
最近复核时间
2026年3月23日
来源说明
由 PIO 合规研究团队基于列支敦士登公开的劳动法、发薪、社保缴费、休假、离职与雇主合规资料完成复核。
参考来源
发布方
列支敦士登国家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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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国家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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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 AHV-IV-F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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